(网经社讯)2020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
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经查,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执行,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调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律师点评】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认为:
毫无疑问,阿里“二选一”反垄断案件的处罚,将会是国家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标志性事件。但国家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的信号,从去年至今其实一早就释放了,从《反垄断法》修订草案的发布,到阿里、丰巢和阅文相继收到《反垄断法》罚单,再到《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事实上,平台经济反垄断进入严监管的信号一直在逐步强化。
对于平台经济企业而言,在反垄断监管规则逐步完善和清晰的情况下,企业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反垄断指南,更应当按照规则的指引去主动规范经营,主动禁止实施垄断行为。此外,在反垄断监管体系逐步健全,监管力量和监管权威逐步加强的背景下,平台企业也不应当再抱有“违法未必究”的侥幸。最后,平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避免资本的无序和过度扩张,避免对于整体社会经济竞争性秩序的破坏。
阿里“二选一”反垄断案,作为标志性的反垄断案件,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于平台经济反垄断认定中涉及的关键性问题,都做了首次的认定,包括在“相关市场”的认定中,首次明确了平台经济垄断所涉的相关市场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与现下零售市场属于不同市场,同时也确定了B2C和C2C模式同属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而非单独的相关市场,厘清了相关争议。同时,关于哪些行为属于“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地位也进行了严谨的论证。对于后续类似企业类似垄断行为的处理,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现下国内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高频率地出现违反《反垄断法》的经营行为,有几个共同的背景原因:1、新型平台经济或者数字经济带来新的情况,监管的规则上存在一定的空白,现有法律法规的适用上也存在一定争议,导致部分行为处于灰色地带,未有明确违法定性和违法处罚依据;2、客观上,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和水平不足,反垄断监管力量不足,缺乏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3、个别垄断违法行为,其行为的实施方式和结果都具备一定的隐蔽性,平台企业具有一定的侥幸心理。